1、表格I-130,外国亲戚请愿书(需缴纳适当费用);
2、美国国籍证明:
美国出生证明副本或未过期的美国护照的副本,或者国外领事报告副本或入籍证明的副本或公民身份证明副本,如果是永久居民,则必须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身份:
(1)I-551表格(绿卡)的副本(正反两面);
(2)带有盖章的永久外国护照复印件。
如果姓名或孩子的姓名已更改,请提供合法姓名更改的证明(可能包括结婚证书、离婚证明、领养令、法院更改姓名的判决等)
3、关系证明
(1)如果是遗传母亲或非遗传合法妊娠母亲,则需要获得由公民当局签发的孩子的出生证明副本。

(2)如果是遗传父亲,则需要获得由公民当局签发的孩子的出生证明的副本。如果已婚,则必须向孩子的母亲提交结婚证书的副本。如果不再结婚,那么必须提供合法终止婚姻的证据。如果在孩子年满18岁之前从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并且孩子已依法合法化,则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如果申请人从未与母亲结婚,并且孩子没有法律规定的合法身份,那么您必须在孩子年满21岁或结婚之前提交真实的父子关系证据。
(3)如果是继父母,则需要:
a.民事当局签发的孩子的出生证明副本;
b.结婚证书副本给孩子的亲生父母,以及
c.所有配偶先前婚姻合法终止的证明。
(4)如果是养父母,则需要:
a.孩子的出生证明副本;
b.最终收养法令的副本;
c.证明已经有两年的合法监护权,并且
d.证明有两年的身体监护权。
二、美国EB1C高管移民介绍美国EB1-C移民容许跨国企业将其在美国海外的高级技术人员外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再次从业高级管理方面。规定在美国的企业与在美国海外的国外企业存有一种被认同的跨国企业合作关系。中国总公司或美国之外一切国家的公司,和美国的一个公司现有或即将创建的跨国公司关联,就可以申请办理EB1-C。
一、美国EB1C高管移民政策
EB1-C是美国政府非常欢迎的移民方式,仅从EB1类的移民年配额高达40000个即可看出政策导向,从1992年以来,没有任何一年完成此配额。
EB1-A和EB1-B是杰出人才类(诺贝尔获奖者、艺术家、获得国际大赛奖牌的运动员等等,A和B的区别在于EB1-B需要美国雇主,而EB1-A不需要雇主即可直接申请)。这两类人群本就十分稀缺,所以,40000名配额实际上大部分给予了EB1-C。
EB1-C移民允许跨国公司将其在美国境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分支机构继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要求在美国的公司与在美国境外的外国公司存在一种被认可的跨国公司合作关系。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和美国的一个企业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即可申请EB1-C。
二、美国EB1C高管移民申请条件
中国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申请人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管职位1年以上(美国移民局针对法人、股东身份快速受理)
中国企业年收入不低于250万人民币
中国企业拥有不少于10名员工
中国企业资信无不良记录
美国移民局针对拥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快速受理
三、格林纳达护照+美国E2签证格林纳达早在1989年就已与美国签订该协议,成为美国的贸易协作国之一。所以其不仅是美国的双边要以成员国,也是全球为数不多可以申请E2签证但又能直接入籍的国家之一。
持有格林纳达护照可以直接申请美国E2签证,首次签证有效期为5年,续签5年。此外还有一点是持E2签证在美国学习工作是不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税的。只要企业是真实经营、有盈利且能够覆盖一家平时的生活开支以及保持就业等条件,即可永久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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